税收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其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依法纳税是我国每个企业和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国家社会主义道路不可或缺的一步。那么对于社会组织的税收问题,税法又是怎么规定的呢,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社会组织在依法纳税过程中都有哪些常见问题,揭开税收的神秘面纱。
本文将以国家现行的金税四期为导引,依次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几大税种的解析、社会组织常见税种的税收优惠、常见涉税问题答疑以及最后提请注意的其他问题等方面讲解关于社会组织税收的常见涉税问题。本文抛砖引玉,有不足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金税四期解读
金税四期属于金税三期的升级版。金税三期,实现了对国税、地税数据的合并及统一,其功能是对税务系统业务流程的全监控。而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纳入了“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单位相关人员手机号码、单位纳税状态、单位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金税四期上线之后,单位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务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国家要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精准监管转变。
随着金税四期的快速推进,会构建更强大的现代化税收征管系统,预计最终将实现全国范围内税务管理征收业务的通办,实现“税”的全数据全业务全流程 “云化”打通,进而为智能办税、智慧监管提供条件和基础。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监管只会越来越严。比如社保归集税务征收,大大推动了单位主动合理规范社保缴纳的问题。金税四期的上线,未来企业的财务合规和税务合规,将是唯一出路。因此必须尽快步入财务合规改造期,规范做账和依法纳税,越规范,越节税,风险越低!这才是最好的税务筹划。金税时代,敬畏税法,遵从税法是企业经营者的生存之本!更是财务从业者的执业之魂。
二、社会组织常见税种解析
1、增值税解析
(1)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2)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3.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4)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基本都是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纳税期,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5)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
(6)税率与征收率
我国增值税税率不断变化,目前有4档税率和2档征收率。4挡税率为13%,9%,6%,0;2档征收率3%和5%。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3%税率。
纳税人销售粮食农产品、自来水、食用盐、天然气、图书、饲料、化肥等;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9%税率。
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含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6%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3%和5%的征收率,3%的征收率目前实际执行1%。
2、企业所得税解析
(1)概念
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应税收入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税率
基本税率为25%,居民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
(4)收入
从中国境内外取得的应税收入。
(5)成本费用扣除
扣除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基本范围: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具体项目和标准: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在符合扣除原则的前提下)。
工薪(合理和据实)、社保、财险、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汇兑损失、劳动保护费、环境保护专项基金(限定用途)。
限定比例扣除:职工福利费≤工资薪金总额的14%;招待费标准: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限度,≤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按照标准和限度孰低扣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或30%)。
3、个人所得税解析
(1)概念及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是主要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2)征税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建立在取得收入者与支付单位之间存在任职受雇关系上。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具体包括:(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但是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5)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2.劳动报酬所得
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劳务取得的所得,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
3.税率
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居民个人适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36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 10 | 2520 |
3 |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6920 |
4 |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 25 | 31920 |
5 |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 30 | 52920 |
6 |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 35 | 85920 |
7 |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 45 | 181920 |
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等支出。
劳动报酬:4000元以内的扣除80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000元以上的扣除20%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附加税解析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建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
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
5、印花税解析
(1)纳税义务人:
印花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分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使用人和各类电子应税凭证的签订人。
(2)纳税项目
印花税共13个税目,包括的10类经济合同是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除合同之外的征税项目还包括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3)税率
借款合同为万分之零点五;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为万分之三;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中记载资金的账簿 万分之二点五;
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千分之一;
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中的其他账簿免税。
(4)税收优惠:
1.应税凭证的正本贴花之后,副本、抄本不再贴花(以副本、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除外)。
2.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金融机构与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4.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
三、社会组织常见税种的税收优惠
第一类:民生相关(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的税收优惠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4.婚姻介绍服务。
5.殡葬服务。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第二类:除民生类之外的社会组织特有的税收优惠
1、会费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2、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收入
3、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政府补贴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类:科技、农业相关的税收优惠
1、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疾病防治。对于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和用品,提供动物清洁、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4、同时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常见涉税问题答疑
1.我们单位零星采购和日常费用报销有的是用现金支付,没有公对公,有无税务风险?
目前从税务方面,并没有要求买东西必须公对公付款,因此对于零星采购、日常费用支付、甚至奖金福利发放等,只要企业是真实的业务往来,仍然允许用现金支付,费用成本也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单位发放职工差旅补贴,比如100元/天。是计入“差旅费”还是“福利费”?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有符合规定的职工差旅费补贴,才允许计入“差旅费”,从而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且无需提供发票。
计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必须具备三个有:(1)有制度。单位必须制定了明确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和标准。明确每天出差的差旅补助标准,超过标准的不得免征个人所得税。(2)有证据。职工出差要以出差途中的住宿、交通及伙食费等凭据和出差记录。(3)有形式。 差旅补助应填写出差补助报销单,注明出差天数、每天补助标准,切记不要随同工资发放或者单独做表发放补贴。
注:不符合上述三个有的差旅补贴,不属于免征个税的“差旅费”。
3.私车公用”:员工个人名下的车辆因公发生的车辆费用在公司税前扣除的问题。
方式一:有的单位对于“私车公用”采取发放车辆补贴的形式,计入工资薪金中,从而做到税前扣除,但是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建议单位的交通补贴随同每月工资在固定时间一起发放,并且公司要制定发放制度留存备案,可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中核算,并允许所得税税前扣除。若是单独发放职工的交通补贴,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中,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14%作为限额来税前扣除。(注意,这种形式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
方式二:有的单位对于“私车公用” 根据车辆实际耗费实报实销。 如果不签订租车协议,不取得租车费用发票,或直接采取无偿的方式,由于难以证明这些车辆费用与经营相关,合理性没法界定,个人消费和因公耗费难以区分,没法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造成在税前扣除上存在税务风险,一旦遇到税务稽查,税务局很可能不认可这些车辆费用。
税务风险:1、个人所得税方面,该公司以实报实销方式支付车辆的所有支出,没有视同个人补贴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的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企业所得税方面,该企业私车公用,由于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证明其真实性和合理性,所有费用只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如果选择方式二,需建立公务用车制度,做好车辆使用记录。签订私车公用协议,(如果约定租金,月租金500元以内的直接用个人开具的收据入账就可以;月租金超过500元必须由个人去税局代开租车费发票,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缴纳增值税后,方能到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这样因公外出办事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车辆消耗费用由本单位承担,可以税前扣除。汽油费亦可使用单位的加油卡加油。而车辆保险费、车船税是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无论车辆是否公用,都需要购买保险、缴纳车船税,因此,不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不可以税前扣除。
五、提请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会计核算
1、账务处理的原始单据不充分,不规范,缺少必要的证据闭环资料
2、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未执行或部分执行了民非会计制度
3、入账不及时,存在原始单据与入账跨期问题(尽量避免跨季度、跨年度)
(二)财务管理
1、财务制度制定的不完善,已经制定的执行情况也不好
2、未对支出标准、审批权限做明确规定,支出缺少必要相关责任人签字
3、未对财务档案做规范管理
(三)财务监管
1、未聘请事务所对年度报表进行审计
2、缺少理事会、监事会监督的痕迹
3、缺少年度预决算,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形成分析报告
(四)针对社会组织等级评审中财务资产部分的建议
1、建议有条件的单位配备专职的具有会计资格或职称证书的人员担任会计,会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以上职称,设置合理的会计岗位,加强会计核算独立性。
2、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编制财务报表;规范使用会计科目。 例如: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含定期存款)须在其他收入中核算;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及时登记账簿,做到账账、账表相符。
3、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如:会计核算办法、现金和银行存款财务管理、投资(实体、刊物)管理、预算管理、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等。
制定完善的支出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标准、审批权限,支出审批手续齐全,符合制度要求,特别是负责人经手的开支,须经其他领导签章,不得自行审批。
4、加强实物资产管理,完善实物资产的购进、领用、保管、处置审批手续,定期盘点且对出现盘亏、盘盈、毁损、减值情况的资产及时进行处理;确定合理的固定资产标准及折旧年限,按合理年限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对接受捐赠及捐出的实物资产按规定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5、加强会费管理,建立监督和沟通机制,设置合理会费档次(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会费收取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且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建立会员管理部门,会员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就会员数量、会费收取和管理建立监督和沟通机制。
规范使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管理会费票据;不得使用会费专用收据开具除会费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6、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备案、变更手续;按规定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7、加强财务报告和监督,按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上报财务报告,主动接受理事会的财务监督。
8、加强财务审计,每年年度终了,须聘请独立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财务报表审计并取得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若有法人离任或换届,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任职期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取得法人离任或换届审计报告。
9、加强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分支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分支机构的所有经济活动均在本部批准或授权的范围内开展。
10、加强会计档案整理,做到会计档案有专人管理,存放有序、查阅方便,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有立卷、归档、查阅、保管、销毁和移交等记录);会计凭证、账本、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装订整齐,顺序编号,签章齐全。
作者简介:宗玉环,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山东恒岳财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董事兼高级经理,十余年大型企业审计实战经验,资深企业财税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