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会籍管理,加强总会组织建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本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转递信息系统,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本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本省境内社会组织以及本省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管理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五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
会员入会程序:
1、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山东省社会组织总会会员申请表》;
3、单位会员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简介;个人会员提供个人简历及相关证件(复印件);
4、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以总会文件公布并在山东社会组织网公布名单。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总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总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及监督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总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总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五)有权要求本总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有权要求本总会向政府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七)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守本总会章程;
(三)遵守本总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本总会决议;
(四)积极促进本总会事业的发展,维护本总会声誉;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本总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积极向本总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完成本总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本总会对会员实行档案和动态管理,由秘书处负责。
第九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总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本总会。
第十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总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本总会批准,擅自以本总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本总会的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本总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本总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证照的;
(八)有损于社会组织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本总会活动的。
第十一条 本总会在山东社会组织网公布会员名单并定期修正。
第四章 退 会
第十二条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总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本总会理事会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本总会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申请人。
第十三条 迟交年度会费逾期达一年以上,并经督促仍不交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以及在本总会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本办法经本总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本总会文件公布,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本办法由解释权属本总会理事会负责解释。